成都出台新规:小区名禁用“中央”“欧洲”等词语
发布时间:2026-03-09 来源:中国房地产网
《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、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管理办法”)正式印发,其中明确了小区名称批准要求、命名批准程序、更名批准程序、监督管理等,推进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、楼宇的“命名、更名”审批行政许可标准化、规范化、便利化。
其中,禁止使用“万国”“宇宙”“天下”“中央”“欧洲”等刻意夸大的词语。一般不得使用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际”“世界”等词语,确需使用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审核。避免重名同音,规定在市辖区、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,住宅区、楼宇名称不得重名、同音,并禁止通过简单增减“大”“新”“成都”等字词制造名称混淆。
同时,鼓励住宅区、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、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。